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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榜上有名”要不得 例说旅客不文明行为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7-03-23 13:52:00

3月16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对外发布了第六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18名旅客因自身行为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而被记录,再次创下该纪录发布以来的人数新高。在中国航协此前发布的5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中,共包括56名旅客,记录人数分别为3人、12人、13人、14人、17人,呈逐次增长态势。

中国航协于2016年1月发布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自当年2月开始实施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十类不文明的旅客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例如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故意损坏机场、航空器内设施设备,违反客舱安全规定且拒不执行机组人员指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

从3月底开始,我国将从南到北逐渐进入雷雨期,航班正常运行秩序受恶劣天气影响的概率增大。在此,本文将从不文明记录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析,呼吁广大旅客在遭遇天气等原因的航班延误或乘机过程中发生的不愉快时,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切不要在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上“榜上有名”。

殴打辱骂民航工作人员

2016年6月5日,秦某乘坐HU7872次航班,在深圳机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动手羞辱工作人员并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除以行政拘留3日。

2016年6月9日,张某乘坐MU2260次航班。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张某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机场公安到达现场后打骂公安民警人员,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6月12日,田某、耿某乘坐HU7041次航班。登机后,田某和耿某违反客舱秩序,殴打空警人员,随后民警登机要求二人下机接受调查,二人拒不配合,对民警采用推搡、挤压、冲撞的方式妨碍正常执法,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二人被处以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院。

说法:民航工作人员,尤其是身处一线岗位的员工,直接面对的是旅客,背后却是通过不同方式共同守护着民航运行安全。在旅客自身造成的晚到、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急火攻心,甚至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尤其是在得不到机场或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满意的答复时,个别旅客将怒火以拳脚的形式击向工作人员。

在一些旅客看来,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维护权益。但这种暴力维权断然不可取,既扰乱了机场和航空器正常的运营秩序,也触犯了法律。对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扰乱机场和航空器秩序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损坏机场、航空器设备设施

2016年3月19日,秦某欲乘坐MU5758次航班,却因自身而错过航班。秦某情绪激动,推搡地服工作人员并砸坏柜台上的工作水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3月9日,李某乘坐CZ3693次航班,因想观望舱外情况,误以为飞机窗户可以开启,拉动应急舱门把柄,造成应急舱门完全开启,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6月15日,陈某乘坐JD5637次航班,将机上的航空救生衣偷偷拿下飞机装入行李中,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说法:损害机场和航空器设施设备的行为属于扰乱机场及航空器秩序,违法行为人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由于旅客故意损坏机场或航空器的设施设备,致使机场和航空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旅客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另外,飞机上的救生衣是航空公司依照飞机上的座位数配备给旅客的,仅供旅客在飞机迫降到水面上时使用。机上救生衣为一次性用品,一旦损坏或丢失后没有被及时发现,在紧急关头将直接影响旅客的人身安全。其属于机上设备,严禁旅客私自动用、盗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违反客舱安全规定

2016年3月8日,张某乘坐BK2849次航班,在飞机下降过程中,自行调换座位,不听乘务员劝解,辱骂、拍打乘务员,引起航班上旅客恐慌,造成航班上的秩序混乱,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5月1日,3名搭乘3U8182次航班的旅客在多个环节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其在乘坐航班过程中,与乘务员因服务问题发生争执,在机上用手机摄像“维权”,要求书面道歉未果,落地后仍在廊桥、登机门外纠缠川航代办及乘务员,阻拦乘务员登机执飞下个航班。机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仍拒绝离开现场,阻挠其他旅客登机,造成近百人围观。三人因此均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2016年6月5日,黄某乘坐SC4950次航班,在飞机下降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空乘人员5次制止后仍不听劝阻,扰乱客舱正常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说法:飞机客舱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如果正常秩序被扰乱,无疑将会对航空器、旅客造成危害。旅客在飞机上打手机、吸烟、抢行李舱(架)、打架、酗酒、霸机的行为都属于扰乱航空器的正常运营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2016年6月3日,张某打电话扬言要炸天津航空的飞机,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理。

2016年7月4日,胡某打电话谎称有人要炸武汉机场航站楼、售票处,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7月13日,朱某打电话报警谎称广州至重庆的某航班上有恐怖分子携带炸弹准备炸机,致使该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处以刑事拘留。

2016年7月17日,王某乘坐CZ6157次航班,起飞前拨打美兰机场电话,谎称飞北京航班上有危险品,造成该航班滑回机位二次安检、清舱,延误4个多小时,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被处以刑事拘留理。

说法:谎称飞机上或机场里有炸弹,对于旅客而言,造成了心理的恐慌和出行时间的耽误,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后续不良影响;对于航空公司而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对于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而言,则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2013年9月28日,最高法明确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定罪的量刑标准,凡致使机场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或是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即可入罪。而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处罚。(《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李暄)

责任编辑:马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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