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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亟需改革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8-03-31 10:27:00

多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为扶持民航业的发展,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实施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降低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提升了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对民航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2009年1月1日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及2012年以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直接减征飞机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实际上失去作用。现在,国家虽然减征了飞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航空公司并不能减少成本、增加利润,导致中央的政策目标落空。为此,建议对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进行改革,以实现中央政策目标。

一、现行优惠政策情况

国家对航空公司飞机进口增值税的优惠税率有过多次调整,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该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飞机进口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根据这个文件,增值税优惠幅度为12个百分点。

二、优惠政策有名无实

伴随着2009年1月1日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及2012年以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直接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名无实,实际上已经失效。

基本原理是:

根据2009年1月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2年1月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后来多次扩大实施范围,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代替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生产过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服务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按期申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进项税额不计入生产成本,销项税额也不计入销售收入。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述增值税制制度,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因此,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变动,不会影响货物进口成本成本,进而不会影响进口企业的利润。

具体来说,航空公司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与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少,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多,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少,航空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没有变化。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其他的优惠措施,仅仅降低航空进口飞机的增值税税率,航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减少,成本没有变化,利润总额也没有变化,航空公司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产生的利益。

现在,国家虽然减征了航空公司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航空公司并不能减少成本增加利润,导致中央的政策目标落空。初步测算,因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名无实,全国航空公司每年减少的利润超过150亿元。

三、政策建议

为实现中央的政策目标,让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切实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建议改革现行的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机制。参照国家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国家先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计算按照优惠税率应当征收的增值税,对于超过优惠税率的增值税即时予以返还给纳税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税务局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做法,有许多具体的文件规定。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环节是在根据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环节,不涉及到下一环节的抵扣,实施比较简单。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涉及到下一环节的抵扣。新制度一方面要使企业确实享受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不影响下一环节的抵扣,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的制度设计。为此,建议实行下述操作模式:

航空公司在申报缴纳进口飞机增值税的同时申请退税,海关先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制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按照12%的增值税税率制作退税批准书,航空公司实际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者航空公司先按照17%的税率将税款全部缴入国库,然后海关将超过5%部分的增值税退还给航空公司。

这样,航空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5%,海关实际按照5%税率征收增值税。航空公司申报当期应交增值税时,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享受到12%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航空公司按照会计和税收法规将收到的退还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

(二)增值税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允许将符合一定要求的成本、费用增加计算扣除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税后利润。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也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参照这一方法,航空公司在进口飞机时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应交增税时,按照海关开具的进口飞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飞机价格,在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基础上,按照12%的税率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航空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

(三)两种办法的比较

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可能要好一些。

首先,即征即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实施办法,程序比较完善,国税部门有丰富的经验,海关制定程序时参考性更强,比较方便。其次,即征即退办法在征管关节只涉及一个部门——海关,操作简便。再次,海关实施税收优惠后,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实施监管,信息流比较完善,效率较高。即征即退后,对于地方财政来说,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无关,不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利益,给予企业利益的是中央财政,通过海关实施。

采用增值税加计扣除办法,除没有上述优势外,还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措施,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程序需要进行大的调整,难度较大。其次,增值税加计扣除涉及进口纳税和当期纳税两个环节,涉及海关和国家税务局两个部门,操作复杂,信息流程加长,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综合比较,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更好一些。当然,国家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再设计更加合理可行的办法。

四、问题分析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实现政策目标,是由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我国近年税收制度的调整造成的。

在营业税制度下,目前的飞机引进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能够实现目标。在旧的增值税制度下,这种做法也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只是在新的增值税制度和营改增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制度的特点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目标落空。

根据部门内部分工,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政策由财政部关税司负责,国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由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两个部门的关注点不同。海关总署负责关税征收的部门是关税司。在原有的通过降低进口飞机关税和增值税税率能够实现优惠目的的情况下,财政部关税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难以预料到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会在营改增后落空。

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和营改增,财政部税政部门的工作非常繁重,加上进口环节增追谁优惠政策失效问题的深层次性,在相关企业和部门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时,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难以发现这一问题。

五、解决途径建议

建议相关航空公司采取多种途径向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反映政策调整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通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局反映行业诉求。3月21日,国务院在中国政府网开通“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投诉平台”(https://login.forum.gov.cn/html/form/zcblsts.html),这一平台也是反映政策诉求的重要渠道。 

责任编辑:xinglu_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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