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航智库>智库专家>政策发布
民航局:个人与社会团体持有无人机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8-04-11 17:02: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陆二佳 报道:近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适用于企业法人。无人机协会等注册社会团体、个人不适用该办法。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个人如利用无人机从事盈利性经营飞行活动,可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然后依据程序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如同营运汽车需要监管一样,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无人机需要取证接受民航监管部门监管。”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和个人持有的无人机如同“私家汽车”,因不涉及经营性活动,故不适用《办法》。他指同时出,社会团体、个人也需按规定对持有的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并建议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责任编辑:mahuan
相关新闻:
西北局党委举办第一期党纪学习教育读书...
吉林机场集团举行第一届飞行区职业技能竞赛
西部航空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企业力量
温州空管站多措并举全面做好雷雨季节保...
温州机场“火警图文一体化管理系统”获...
民航福建监管局对厦航福州维修基地开展...
南宁机场多措并举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乌鲁木齐机场分公司安全检查总站开展“...
南航新疆分公司举办“保卫地球,和谐共...
天津滨海机场物流公司顺利完成服装类货...
提升安全运行能力 十堰武当山机场实现“...
深圳空管坚持细节发力做好雷雨季节保障
富蕴机场助力博乐机场实现跑道灯再利用
徐州机场侯振国:让青春之光闪耀在空防一线
南宁机场扎实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
民航厦门监管局对厦门航飞行签派员定期...
东航助力第135届广交会举办
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代表清明凭吊抗日航...
丰富家庭旅客出行体验!海口美兰国际机...
延吉机场新增延吉—潍坊—长沙航线
返回首页
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415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06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1012006036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7

本网站所刊登的《中国民航报》及“中国民航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民航网 办公电话:010-67355289 传真:010-6735528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64信箱 邮政编码:1001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55289 举报邮箱:news@caacnews.com.cn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