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2010年《北京公约》)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作为国际民航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北京公约》是一部怎样的公约?它对于民航安全发展的重要性有哪些?此次我国批准2010年《北京公约》具有怎样的意义?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如何保障它在我国有效实施?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应运而生 应对国际民航保安新挑战
问:2010年《北京公约》是国际民航保安公约之一,国际民航保安公约体系还包括哪些公约、议定书,目前它们在我国的批准情况如何?
答:民航保安公约体系共有8部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蒙特利尔机场议定书》、1991年《炸药探测公约》、2010年《北京公约》、2010年《北京议定书》和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目前均已生效。其中,除2010年《北京公约》外,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蒙特利尔机场议定书》也已经得到我国批准。
问:2010年以前,国际民航组织已经通过了多个国际民航保安公约、议定书,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在此基础上,《北京公约》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制定并审议通过的?
答:“9·11”事件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飞机有可能变成一种攻击性武器导致大规模伤亡,犯罪分子还可能控制飞机,将其作为实施生化核攻击武器导致大规模伤亡,国际民航保安面临新的挑战。
根据此前相关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劫机、炸机、在机场内安置爆破物品等行为都会作为犯罪受到严厉惩罚,但对于以使用中的航空器作为武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环境的严重破坏的行为,尚没有明确作为国际罪行。因此,为了完善国际航空刑法体系,有力打击针对民航的犯罪行为,提升民航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等风险的能力,国际民航组织启动了对民航保安公约的修订工作,并制定了2010年《北京公约》。2010年9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共68个国家在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后文件上签字,18个国家当场签署了2010年《北京公约》。
补充完善 进一步提升民航保安力度
问:2010年《北京公约》为维护国际航空秩序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除序言和约尾外,2010年《北京公约》共有2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将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括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空中和地面的自杀性攻击、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攻击、组织或领导他人实施犯罪、协助实施犯罪、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协助逃匿、威胁实施犯罪等。
二是规定了缔约国义务,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对其所列的犯罪给予严厉惩罚。
三是规定了例外条款,明确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不受《北京公约》管辖,武装冲突中的武装部队的活动、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不受其管辖。
四是规定了引渡和司法协助义务,要求各缔约国承诺将其规定的犯罪作为可引渡犯罪,并明确上述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犯罪,不能以前述理由拒绝引渡或司法协助。
五是规定了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报有关犯罪情况等信息的义务、争端解决的方式、生效方式等。
问:2010年《北京公约》对此前的国际民航保安公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刑事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行为的范围和力度上都有所提升。那么,它具体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对于民航安全的保护?
答:2010年《北京公约》的25条中,有12条是新增或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修订的条款,主要包括增加新的罪名、新增相关定义、扩展管辖权、司法互助以及吸收其他国际反恐公约中有益规定等。这些新增和修订内容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民航保安:
一是回应了民航安全领域的新挑战,将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实施攻击等作为新的罪行种类单独列入。“9·11”事件以来,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滥用民用航空器作为杀伤性武器和涉及民用航空的其它非法干扰行为亟待打击,2010年《北京公约》回应了国际社会这一需要,将一些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此类犯罪行为纳入新的罪行种类,有助于加大力度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
二是确定了组织者、指使者和包庇者的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共同犯罪及法人犯罪。2010年《北京公约》借鉴近年来联合国反恐公约的发展成果,首次在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中对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者构成犯罪作出界定,将包庇者以及与他人共谋实施或者协助团伙实施犯罪者等明确纳入了责任追究范畴,对犯罪者的打击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全面。
三是将威胁行为作为新的犯罪行为类型之一予以规范。根据2010年《北京公约》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威胁行为,即威胁实施公约列明的某种罪行,或故意散播这种威胁,达到了“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程度,即构成威胁罪。这种对威胁罪的惩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民航安全的保护前置化。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当事国应当管辖和可以管辖的情形。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包含了广泛的管辖权条款,而2010年《北京公约》增加了强制性管辖权条款和任择性条款,规定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国、犯罪嫌疑人国籍国应当确立管辖权,同时受害人国籍国和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惯常居所国也可以确立管辖权。管辖权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强化各当事国对公约规定罪行的追诉力度。
五是明确不得以政治犯罪为由拒绝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2010年《北京公约》是首次明确这一点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这能够避免“政治犯不引渡”规则的滥用。
护航安全 国际公约有效衔接国内法
问:围绕2010年《北京公约》,近期中国在运用国际法推动国际民航安全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行动?
答:一直以来,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坚决打击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合作。在2010年《北京公约》开放签署的第一天,中国便予以签署,并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推动国际民航安全发展。在刚刚结束的国际民航组织第41届大会上,中国向大会提交了《推动批准国际民航法律文书》的工作文件,介绍了我国推动批准包括2010年《北京公约》在内的国际民航公约的情况,呼吁尚未批准包括2010年《北京公约》等国际民航法律文书的成员国批准这些文书,强调批准文书对于落实《芝加哥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以保证国际民用航空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的重要性。该工作文件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支持,获得了挪威、新加坡、意大利、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埃及、多尼米加、柬埔寨等多个国家的发言支持,相关提议被写入大会决议案文。
问:此次2010年《北京公约》在我国得到批准,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答:2010年《北京公约》将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对航空运输业安全构成威胁的非法干扰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联合国反恐公约体系中的许多既有法律制度移植到案文中,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航空刑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0年《北京公约》,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针对民航业的国际犯罪活动、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的决心。2010年《北京公约》将推动各相关主体更好保障航空运输业安全、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保证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问:批准2010年《北京公约》后,如何实现它与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衔接,从而确保它在我国有效实施?
答:在罪名方面,对于2010年《北京公约》中的新增罪名,我国《刑法》主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等罪名以及共犯等相关规定进行对接。具体包括:“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罪”“使用生物、化学和核武器及类似危险物质从民用航空器攻击其他目标”“使用生物、化学和核武器及类似危险物质攻击民用航空器”,对接《刑法》第114、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或领导他人实施犯罪”“协助团伙犯罪”,对接《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罪”;“威胁实施犯罪”,按照目标犯罪定罪量刑;“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对接《刑法》第125条“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协助逃匿”“协助实施犯罪”,对接《刑法》中关于共犯的规定定罪。
在管辖权方面,2010年《北京公约》扩大了管辖权的范围,能够更有效地避免犯罪行为实施者逃避惩罚,我国《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区、第7条属人管辖权、第8条保护管辖权,可以保证2010年《北京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新增条款在《刑法》中落地实施。(《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见习记者潘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