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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公布施行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9-04-04 19:00: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徐业刚 报道:记者近日获悉,《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已于今年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此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推动浙江省无人机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呈井喷式增长态势,已在交通运输、国土测绘、农业植保、警用安防、应急救援等众多行业得到应用,发挥了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无人机市场将增长40%,规模达91.3亿元。在市场经济活跃的浙江,如今无人机还被应用到西湖龙井采摘运输和快递、快餐等百姓寻常生活中。

但是由于没有法规,无人机市场“黑飞”频发,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机场临时关闭、坠落伤人等事件发生。2016年,经过广泛调研,由浙江省公安厅牵头,会同民航、安监、工商等部门起草了全省无人机管理规定草案,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人大表决通过,成为地方性法规。

根据该《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同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行非法投掷物品、携带、运输违禁品、扰乱公共正常秩序、偷窥、偷拍个人隐私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通用航空产业协会无人机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程苏仙说,《规定》公布施行后浙江省无人机行业发展将有法可依,过去部分单位和个人不能再“任性飞”,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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