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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轨"行为只有零容忍
来源:《中国民航报》2012-06-05 17:41:31

  日前,杭州机场发生了少数旅客因为航班取消而集体冲击停机坪的事件。事件发生后,民航业内和广大旅客均感到十分震惊。此种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公共秩序。业内人士和广大旅客均表示,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依法严惩不贷。只有如此,才能为公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出行环境。

  今年3月28日,在杭州机场发生了一起部分旅客失去理性、冲击停机坪的事件,对机场运营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事发当日,杭州机场警方依法查处了相关违法人员。

  此事件虽然很快就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由此引发的反思却不应该停止。

  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4、附件17,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以及我国的《民航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机场控制区的法律地位:机场控制区(停机坪是机场控制区的组成部分)是为了空防安全而设定的禁区,实行的是严格的持证准入制度,任何人员、车辆未经许可绝对不能进入,违者将被视为非法干扰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法律法规是民航实现持续安全的保证,根本不存在含糊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同样,冲击停机坪的这部分旅客,已变为国际公认的"不轨(有破坏行为)旅客"。在国际民航界,"不轨旅客"的行为是一种危害航空安全和保安的国际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一系列文件中都被清晰地界定。我国在立法时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工作文件的精华,不但在《民航法》、《刑法》中将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和保安的行为入罪量刑,而且还把大量无法入罪的不轨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冲击停机坪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所有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依法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然违反规则、拒绝接受或逃避管理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是全球公认的标准。而民航机场就是公共场所。旅客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接受航空运输服务的同时,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民航法律法规的约束。

  2010年的1月3日,美国罗格斯大学博士生江海松在新泽西州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涉嫌"违规闯入禁区"。5天后,他被纽新航港局逮捕。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地方法院3月9日判决对其罚款500美元和100小时社区服务。

  对照留美博士江海松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今年3月28日冲击停机坪的旅客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这些旅客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扰乱了机场秩序,妨害了航空安全。

  民航系统作为一个高度协同、精密运行的复杂系统,不允许在安全工作上出任何差错,因此对空防安全的要求是高标准的。航空安全对于民航而言,是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没有了安全,就不会有正点,也就更不可能让旅客满意。而且,民航各方面始终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旅客的权益。如果民航工作中出现了些许问题,旅客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正当行为进行维权,表达合理的诉求。用暴力维权方式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是以身试法。所以,对一切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民航业和广大旅客所能做的只有一件事:零容忍。(张昭辉)

责任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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