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林成龙 报道: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由项目法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总投资为147.8亿元的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为满足北京区域航空运输需求,完善北京新机场功能设施,增强我国航空公司市场竞争力,确保北京新机场建成后顺利运行,同意建设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项目法人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将建设在永定河北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之间,位于北京新机场工程红线范围内。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7.8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4.34亿元,约占总投资的30%,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103.46亿元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设施建设规模108.89万平方米,预计将承担北京新机场航空旅客业务量40%。
国家发改委要求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建设要严格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全面实现节能减排。
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核准批复时间为今年1月5日。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民航局《关于报送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行业意见的函》(民航函〔2016〕11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208号)和《关于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7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意见的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函》(市规划国土函〔2016〕828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1000020140002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北京新机场航空公司基地工程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000201400034号)。
目前,北京新机场东航和南航基地均获得了发改委的批复,可以开始进行建设。
以下是发改委批复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7〕25号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的请示》(南航集团〔2016〕46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北京区域航空运输需求,完善北京新机场功能设施,增强我国航空公司市场竞争力,确保北京新机场建成后顺利运行,同意建设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
项目法人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定河北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之间,北京新机场工程红线范围内。
三、本期工程按照承担北京新机场航空旅客业务量40%的设计目标进行建设。设施建设规模108.89万平方米,主要包括:7.85万平方米的货运设施;20.07万平方米的机务维修设施;6.94万平方米的航空食品设施及74.03万平方米的生产运行保障设施;分期配置各类专用设备车辆2354辆。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7.8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4.34亿元,约占总投资的30%,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103.46亿元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法人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民航局《关于报送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行业意见的函》(民航函〔2016〕11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208号)和《关于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7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意见的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函》(市规划国土函〔2016〕828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1000020140002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北京新机场航空公司基地工程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00020140003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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