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潘瑾瑜 报道:日前,记者从民航局公安局了解到两起航空公司向“机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例,两起案例中,行为人均被法院裁定作出相应民事赔偿。
案例显示,2023年5月27日,旅客康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266航班(哈尔滨—无锡),登机时声称携带炸弹。机组报警移交机场公安,安排旅客、托运行李二次安检下机,开展航空器搜查,全面排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行为人被哈尔滨机场公安依法行政拘留5日。湖南航空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3月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裁定行为人赔偿湖南航空5500元。
2023年9月12日,旅客范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141航班(郑州—昆明),机上骚扰两位女性乘务员,造成两位乘务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机组报警移交机场公安,昆明机场公安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湖南航空帮助两位乘务员起诉行为人,要求其赔偿两位乘务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裁定行为人分别赔偿两位乘务员13868元、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案例中两名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侵害了航空公司的财产权与乘务员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与他们此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不冲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介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行政法或者刑法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许凌洁表示,“机闹”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但只要对航班正常运行秩序产生了阻碍和扰乱,如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备降等,就可能造成航空公司权益损失,这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如延误后旅客下机再次登机的地面服务费、再次安检的安检费、旅客因延误等候产生的饮食甚至住宿费用、旅客的延误损失补偿、备降可能多产生的油耗、机组增加的人工成本等。在追究民事责任时,这些损失要获得法院认可,也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许凌洁认为,从这两起案例的判决来看,让“机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千甚至数万元的民事赔偿金,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也能对某些潜在违法者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使他们意识到,“机闹”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也需承担民事责任——损失财产。鼓励航空公司对“机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将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机闹”行为,维护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秩序。(编辑:孙文瑾 校对:李季威 审核: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