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由于缺乏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仍存在与通用航空发展需求脱节的现象,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为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适应低空空域用户多元化、低空飞行活动多样化发展需求,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方案》的起草修订工作。
《方案》共7个部分25条,明确提出了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顶层设计,分级管理、分类服务,数据共享、信息互联,行业引导、社会管理四大原则。
根据发展目标,到2022年,我国将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三级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
在布局和功能定位方面,《方案》明确了国家级、区域级和服务站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突出基础性、系统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其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依托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建设,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B两类。
对于服务功能较全、服务范围较大的A类飞行服务站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对于B类飞行服务站的设立不设数量限制。
为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案》提出提升航空情报服务能力、提高低空通信监视能力、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完善飞行计划管理、建立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5方面子体系建设的任务。
《方案》提出,低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体系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纳入民航行业管理,由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方案》同时明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单位参照空管单位实施管理,纳入民航空管行业管理体系和运行体系,飞行服务站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降低对人员、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对服务站的运行采用了符合性检查的管理方式。
此外,《方案》还对服务站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运营前符合性测试评估以及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指出,由于通用航空的社会属性强,参与主体多样,低空和通航发展提供服务的保障体系应当充分发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作用,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飞行服务站建设和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