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司副司长 于彪
于彪:
2018年4月3日-4日,民航局在西安召开民航航班正常暨服务质量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几年来民航抓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的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
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陕西省副省长陈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民航航班正常和服务工作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全行业对航班正常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各运行主体在工作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明显增强,航班正常和服务工作初步实现了从阶段性治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从重视规模速度向重视质量效益转变,从经验管理型向技术支撑转变,从节点式服务向全流程服务转变。
去年8月份以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冯正霖提出的“严格把控运行总量、科学把握运行标准、持续改进保障能力、强化技术手段支撑”的要求,眼睛向内,提质增效,航班正常率大幅度提升,从去年10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保持在80%以上。
会议要求,行业要深刻把握新时代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和新要求,全面把握新时代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工作的阶段性新特征,清醒认识到当前民航正处在应对行业快速发展和保障能力不足的关键阶段,要科学把握新时代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工作的战略谋划,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把握好提质增效,超越跨越、卓越领先三个阶段,并将其作为未来抓航班正常和服务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会议特别强调,当前民航高质量发展正处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动能的关口跨越期,要做好航班正常和服务工作,确保民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就必须实现质量、效率、动力三个变革。
一是要坚持质量变革,在科学标准、改革创新和评价监督上下功夫。及时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和标准,开展“服务质量体系建设”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好今年民航工作会议确定的八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二是要坚持效率变革,在运行效率、保障效率和服务效率上做文章、下功夫。航空公司要切实加强航班运行全程管控,优化航班计划编排,强化预警响应机制,狠抓飞行人员能力建设,推动PBN、HUB等新技术的应用。机场要重视流程设计优化,加快推进A-CDM系统建设和机坪运行管理移交。空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版《空管规则》,完善空管效能考核,加强航班协同放行,加强军民航协调,推进航路网络优化和空域精细化管理。
三是要坚持动力变革,从外在推力、内生动力和科技助力上全面发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通过倒逼机制推动行业转变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各运行单位要落实责任,在千万级机场建立管理局(监管局)统一领导下,由空管、机场联合地方政府、军方、航空公司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同联动机制,全行业要抓住战略机遇,全面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形成以大数据为驱动、以精准监管为核心、以评价指标为标准的现代化民航监管服务体系。
以上是对这次民航航班正常暨服务质量工作会议情况的简要通报。
接下来,我再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民航局控总量、调结构,提升航班正常率工作情况。
自民航局《关于把控运行总量 调整航班结构 提升航班正点率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实施以来,2017年冬春航季(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3月24日),全国民航航班正点率达到83.4%,首发航班机场放行正点率达到85.18%,民航供给侧改革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在把控运行总量方面: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增量控制在3%以内,胡焕庸线东南侧机场时刻总量增量控制在5%以内,非协调机场最大增量不超过30%,并针对性地在大流量航段进行把控,在关键运行时段进行把控。
2017年冬春航季定期航班计划总量比2016年冬春航季控增在5.7%,2018年夏秋航季定期航班计划总量比2017年夏秋航季控增在3.2%,达到了把控运行总量的预期目的。
在调整航班结构方面:按照机场容量标准75%的目标,调减机场首发航班起飞时刻,以首发航班机场放行正常率80%为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单跑道机场首发航班起飞时刻安排调减到容量标准的80%,双跑道及多跑道机场调减到容量标准的75%。
例如,通过调减北京首都机场早出港航班时刻,优化时刻结构,解决了长期以来首发航班放行正点率低下,从而导致全天运行不正常的问题。调整上海虹桥、浦东航班时刻结构,在华东地区空域精细化改革、空管机场效率提升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上海两场航班正常率也得到了快速的提升。
此外,在航班时刻增量安排上,适当向东北、西北、新疆等地区倾斜,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下一步,民航局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逐步建立精准调控、动态调控、分类调控的长效机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运输司副司长 于彪
于彪: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3月21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性强
《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使无人机从事作业类和培训类经营飞行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
二、条件放宽
本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即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训能力要求(适用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保险要求,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来的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三、程序简化
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全程无纸化,行政相对人申办许可“一次不用跑”,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不见面也可以完成许可审批的全部程序。
四、诚信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本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
该办法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该项许可管理,既可以规范和便利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性飞行活动,也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传统有人驾驶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情况,更加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对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的实际需求。
运行监控中心副主任 张翀昱
张翀昱: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接下来有我为大家解读《2017年全国民航航班运行效率报告》
3月12日,民航局发布了《2017年全国民航航班运行效率报告》,对全国民航2017年的航班运行效率作了统计梳理。《报告》从运行效率的角度对全国繁忙机场和航空公司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利用简明的图文形式展示了全国航班量增长、空域环境改善以及主要机场和航空公司运行等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提高航班正常率、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这次的编撰,民航局借鉴了欧美运行效率分析指标体系,以民航局相关业务部门的运行月报、年报数据为基础,广泛采集了飞行动态电报、机载数据以及ADS-B航迹监视数据,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和运行效率的分析工作。《报告》内容涵盖了空中交通流量、空域使用环境、航班正常水平、飞行计划执行率、过站时间、航班使用效率、成本效益等7个方面,重点分析了航班量与航班正常水平、航班延误原因与航空公司正常水平、机场滑行等待时间与机场放行正常水平等一系列效率指标。
报告中指出,2006 年至 2017 年我国各类飞行起降架次持续增长,2017年达到了928万架次,年均增长率约为 9.7%;总航班量达到532万架次,月均 443572 班,同比增长 7.01%;日均 14583 班,同比增长7.3%。其中,1月日均航班量最小,8月因处于暑运期间而航班量在全年最大。2013年至2017年,月度航班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值逐步缩小,说明全年各月民航客运需求逐渐趋于平稳。
在正点率方面,2017年全国民航航班正常性呈"V"型,在下半年持续向好,民航运行效率稳中有升,但仍面临空域环境亟需优化、机场运行效率有待提升等问题。2017年全国民航航班正常率为71.67%。其中,受航班量持续增长、复杂天气多发、其他空域用户活动频繁等因素共同影响,航班正常率在6、7、8三个月跌入低谷。民航局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把控运行总量,科学把握运行标准,持续改进保障能力,强化技术手段支撑,航班正常得到有效回升,10-12月航班正常率分别为 83.85%、84.59%、88.33%,屡创新高。
值得一提的是,2013-2017 年,民航航班空中总飞行距离、总飞行时间与总燃油消耗均持续增长,但单位航班小时二氧化碳排放量呈现下降趋势,2017 年为 9.65 吨/架次·小时, 比 2016 减少 0.12 吨/架次·小时。该数据说明,我国民航节能减排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报告还显示,民航在我国西北、东北、西南等地区发展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17年,西北地区航班起降架次增速达14.16%,位居民航7个地区管理局辖区之首位。同时,西北、东北、新疆等地每年有数月为旅游旺季,民航航班量随之有较大幅度增加,有力促进了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
综合司副司长 顾晓红
顾晓红:
4月17号下午,民航局召开了“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电视电话会议”,现在,把有关情况做一个简单的通报。
2016年5月,为促进通用航空业加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将通用航空业确定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2年来,民航局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召开了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专题研究,进行部署。2017年,明确提出“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航监管新思路。通航发展呈现出新气象。
从2017年10月开始,针对近年来通航领域反映的“监管过严”问题,民航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目的是:认真查找通航领域在监管制度、监管模式、监管行为等方面与促进发展不配套、不适应的问题,并抓紧推动解决。
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是实地督查阶段。民航局机关13个司局组成3个督查组,以“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恰当、审批是否规范、执法是否正当”为重点,赴全国7个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实地督查历时18天。期间,督查组约谈了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与25个监管局、134家通航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走访了部分地区空管局,回收调查问卷660余份,查阅执法案卷近百份。经过梳理汇总,形成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清单》,包含问题182项。其中,顶层设计77项,制度执行49项,行政审批26项,执法规范17项,其他问题13项。这些问题分别交由民航局机关12个部门及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研究处理。
从2017年12月开始,进入整改阶段。局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非常重视,主动施策,抓紧推进整改。有的召开内部专题会议,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责任落实到人;有的第一时间下发通知,明确政策要求,纠正违规监管行为;有的抓紧开发网上信息系统,为行政相对人异地办理业务提供更多便利;有的主动组织下属单位,对近期通航运行保障情况开展自查;有的在完成整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改善监管机制的新路径。
经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问题清单》中,已完成整改115项,占63%,正在推进的67项。初步统计,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民航局机关层面已下发改进、完善通航监管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23份。
4月17日,民航局召开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电视电话会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局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参加会议。而且,我们还特别邀请了中航工业、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通航主管部门参加会议。
民航局李健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重点强调了4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释放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巨大潜力。要正确理解和认识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保障、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建立一套独立、完整、适用的通航法规标准体系。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突出“以放为主”导向,把握好“放管结合”尺度。
三是要形成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通航监管机制。要厘清监管职责边界,优化监管流程标准,提升监管效率。
四是要切实改进通航监管的工作作风。坚持严谨细致、真情服务、真抓实干,反对浮躁懈怠、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总之,要通过督查整改,确保民航局关于促进通航发展的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法制晚报》记者
《法制晚报》记者: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问题,今年4月13号民航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的通知》,通知显示有1030条国内航线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请问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实行这个调节价,是怎样的涨幅情况,对乘客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
张清: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航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稳妥的推进民航运输价格改革。自2013年起,先后放开了与公路、铁路,以及民航业内形成竞争的航线价格。截至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累计1030条,据价格数据显示,我们国内航线旅客平均价格水平实现了稳中有降,民航运输价格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为防止出现票价大范围、大幅度上涨,我们在制度上对每航季、每家航空公司调整价格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限制,幅度是在10%,同时要求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保持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
在推进民航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民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价格监督机制,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规实施惩戒,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是依法、依规开展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人民日报》记者:我想提问一下颜司长,刚刚您说到《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我看到从今年5月1号起,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的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此前航协已经开始定期公布了诚信的黑名单,我的问题就是民航局如何统筹这两者的关系,另外如果被限制人在1年期满之后,如果他再出现这种违规、失信的行为,限制条件是否会加重?谢谢。
颜明池:
谢谢您的提问,我简单做一下回答。
您刚才提到航协的诚信黑名单,我理解应该是航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刚才介绍了5月1日即将实施的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385号文,主要就是要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跟航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有这么几个不同:
第一,从表面来看,名称就不一样。
第二,针对的情形不完全相同。八部门发的385号文限制的情形是包括了旅客在机场和航空器内实施并且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者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9种情形。
第三,两者的强制力不一样,各个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照八部门发布的385号文的规定,限制特定的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乘坐飞机。所以从这个三方面,我们说两者是不一样的。
目前,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和5月1号要实施的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的名单目前来看还是两个独立并行的系统,这是你问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曾经被限制的当事人在一年的期满后,再次因其它问题被列入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不会再加重限制条件,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谢谢。
《北京日报》记者
《北京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管理办法,我想问这次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经营许可管理与去年6月份我们实行的实名登记管理有哪些不同之处?
这次的暂行办法出台,对于无人机的发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能否请相关负责人透露一下截至目前,民航局共审批通过了多少个经营许可证?
于彪:
谢谢您的提问。
首先第一个问题,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和实名登记管理并不是一回事。其一就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是依据《民航法》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属于经济范畴,目的在于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是满足特定时期的管理需要所采取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属于社会范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采集信息。
其二两者是行政管理链条身上的两个环节,并不重复,就像机动车管理一样,任何机动车上路都需要取得行驶证,但若要成为营运车辆,在取得行驶证以后,还需要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它就必须获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仅仅是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它还不是一个充分条件,有了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才能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经营性飞行活动。
您的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对无人机发展带来怎么样的影响,首先,《办法》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拓展应用领域提供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其次,《办法》实施有助于行业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对通用航空部分作业领域的替代效应,对政府分析行业趋势,出台宏观政策提供有力支持和依据。同时,《办法》也是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次尝试,未来,将更多地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将行业监管重点由事前审定调整为事后监管,持续降低准入门槛,改善营商环境。
最后,您提到了现在已经批准了多少,实际上《办法》是从今年6月1号起才正式实施,经营许可的管理系统也将同步上线。为确保系统上线平稳运行,民航局计划从5月1日-15日组织测试,届时,欢迎无人驾驶企业积极参与。目前尚未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