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十三五期间取得了显著成就。完成了《民用航空法》的修订送审稿;新制定规章15部、修订规章79部、废止规章5部;制定完善了《民航双随机检查实施规范(试行)》《民航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等17个立法、执法制度;重构了中国民航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颁布了通航法规体系框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民航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成了行业监管模式改革,建成了行业监管执法平台,涵盖2116家国内民航单位,198家国外及港澳台民航单位;明晰了监管工作的范围,涵盖23个监管专业、376个监管项目,共计3577个监管事项;全面推行了行业企事业单位法定自查制度;建立了高级监察员制度,选拔了首批90名高级监察员,重构了中国民航监察员培训体系,设立了中国民航监察员培训学院。民航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行政立法与执法均取得丰硕成果。
十三五期间民航法治工作的主要特点包括:
一、坚持以规划统领法治建设
民航局成立了民航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对十三五法治建设进行总体安排。编制了行业首部五年立法规划,开创性地对行业的立法工作作出了中长期要求和安排,有效协调了民航法规体系12个子系统108部规章,法规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得到提升。
二、坚持与时俱进原则开展立法工作
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做到问计于民,不断完善立法意见征集处理机制。民航局启动与时俱进征求规章意见建设工作,目前已形成常态化机制。18年以来,我们公开向行业和社会征集意见,累计收集到立法建议492条、251条、199条。
三、坚持创新引领监管执法改革
这些年,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大家有目共睹。随着行业运行规模的不断扩大,运行主体日益多样,运行模式日渐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需求。为此我们创新了精准监管、信用制度、法定自查、非现场监管等一系列工作方法,以提升监管效能,增进执法水平。
(一)不断深化精准监管理念,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从盯人盯事向盯组织盯系统、从侧重技术监管向侧重治理体系监管转变。
(二)建立了涵盖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面的信用管理体系。供给侧约束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实施信用惩戒,督促企业诚实守信。目前累计共有6家单位和43名个人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需求侧通过对因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危及民航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限飞,防范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已累计限飞19593人。
(三)建立企业法定自查制度,强化民航单位主体责任,依法督促企业自律,有效减少了问题发生。以华东辖区为例,局方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逐年下降,2017年(共2830项)较2016年(共3242项)同比下降12.7%,2018年(共1584项)同比下降44%,2019年(共1667项)与2018年基本持平。
(四)创新非现场监管,通过远程视听资料、图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今年,受疫情影响大量现场监管工作无法开展,非现场监管能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同时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四、坚持以系统观念指导法治工作
(一)采用“贯穿式”方式提高审查的系统性。传统的规章审查工作逐“部”开展,单独推进,系统性不够强。十三五期间,以通航法规重构为契机,我们按照通航业务框架形成的模块图,调整立法安排,对通航规章开展贯穿式审查、分类一揽子审查,加快了通航业务框架立法转化工作。我们逐步将这些好的、高效的做法推广至民航其他业务关联性较强的规章上。站在业务工作连贯性的角度,以贯穿式方式开展审查,确保规章体系的系统性,避免不同专业理解的差异造成政策不一致,实现民航局层面立法思路的统筹。
(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规划了以明晰监管责任为核心,以精准监管为目标,以监管事项库为基础的行政检查、检查计划灵活调整和融合、企业问题原因系统性分析、民航行政机关非现场监管和民航单位法定自查等五项制度为支撑的行业监管模式改革,确定了试点、试用、推广的工作节奏,稳步推进监管改革工作。
五、坚持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民航局党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航各项工作。为消除安全隐患,在符合国际民航公约、国内法的基础上,我国在全球率先停飞737Max系列飞机,依法维护旅客安全权益;依法依职责向香港国泰航空发出重大安全风险警示并采取有力措施,赢得了广泛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解决北京输入性疫情风险防控问题,依法激活了休眠30多年的有关第一入境点机场的法条,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调整入境城市的系列文件。
疫情总会过去,发展是我们的目标。十四五即将开局,我们将与时俱进,继续推进民航法治建设,贡献民航人的智慧和担当,为建设民航强国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