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拟规定:不得默认为旅客购买付费服务

民航局网站截图

中国民航网综合报道:记者从民航局网站获悉,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据了解,《客规》实施20年的过程中,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6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4.8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航行业管理侧重于维护行业正常发展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客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而且近年来,民航坚持“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旅客满意度,目标是提升人民对民航运输发展的获得感。

《征求意见稿》提到,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票价、行李尺寸要求、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等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征求意见稿》指出,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不得收取退票费。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时,符合条件的,不得收取退票费。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征求意见稿》指出,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

《征求意见稿》明确,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运人有未制定超售规则、未在官方网站公布其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的等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运人有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等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代理人有在旅客购买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购客票票价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