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民航局法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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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举行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

郭仁刚: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来向大家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民航局的法治建设情况。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航局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力地引导和推动了民航行业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立法方面,基本建成以《民航法》为核心,覆盖行业各领域和各环节,科学规范、层次分明、配套衔接的民航法规体系,在保障、规范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民航局持续加强立法工作,坚守安全底线、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共包括1部《民航法》,30部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及129部部门规章。此外,还有近800部与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规章内容进行了细化,便利行业运行主体遵守和执行规章。

《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随着行业的发展,《民航法》在近年来进行了4次修订。目前,我们正在对民航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于2015年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订稿已于2017年年底报送至国务院。

民航规章是民航行业监管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具有系统性强、数量多、技术性强、国际化程度高、修订频次高等特点,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审定、机场、运输管理、行政规则、综合调控等12大项内容,确保行业安全有序运行。民航各运行单位依据行业规章标准建立运行手册和岗位手册,作为员工开展工作的直接依据和标准,“规章意识、手册文化”已经成为中国民航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鲜明特征。

民航法规建设与时俱进,立法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修订9部规章,以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2007年,颁布《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两部规章;2011年,发布规范性文件《民航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13年以来,制定《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民航规章起草工作规范》等4部规范性文件;2016年,发布行业首部立法规划《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并对1978年以来的法规规章和与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清理。

目前,民航局正在探索构建独立的通航法规体系,按照经营能力、运行能力两个维度将通航活动分为40余个模块,规定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标准,并着手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11部涉及通航的规章进行了修订。近年来,民航局还开展了放管服改革、军民融合发展、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规章清理工作。

在国际民航公约方面,民航局积极主动融入民航国际合作领域,目前我国已批准、加入26项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多边公约。特别是2010年在北京首次承办国际民航组织外交大会,通过并签署《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民航领域的影响力。

在依法行政方面,民航局的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监管队伍不断壮大,监管模式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效能显著提升,为维护民航安全和运行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9年民航局颁布《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组建民航监察员队伍,探索开展行业监管工作。监察员队伍从2004年初的976名,增加到目前的2462名,增幅达152%,包括安全监管类、经济监管类、综合类、督导类等四种监察类别。多年来民航局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巩固提高监察员的专业监管技能,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截至2018年8月底,民航局印发《关于全面规范运用行业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等行政执法指导文件25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提升执法规范性。

行政检查是民航行业监管中使用最为广泛和频繁的手段,民航局于2006年颁布《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不断增强行政检查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完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的规定,规范了行政检查程序和文书,建立了定期评查执法案卷的制度,形成了行政检查工作的闭环管理,建立起全面系统的行政检查工作体系。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以应用必用、过罚相当、权益相对、信息公开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约见、经济调控、协同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较为全面地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确保了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开展行业监管模式调整改革。2015年4月,按照“先试点—再试用—后推广”三步走的方式,分步实施改革,自2018年起正式在全行业推开。行业监管模式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基于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的行政检查方式。将民航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职责整理为21个监管专业、360个检查项目、2304项检查内容,明确监管边界和监管事项的主要内容。确立非现场监管制度。鼓励监察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运用远程音频、视频、图文资料、电子数据等远程手段开展行政检查,进一步降低监管资源消耗,提高监管效能。设立民航单位法定自查制度。由企事业单位对照监管事项库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整改,以行业信用手段为支撑,要求其承担起规章符合性检查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合规管理水平。

全面系统构建民航领域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民航局在行业运行主体和民航旅客端都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全面覆盖航空服务产品的供给侧、需求侧和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2017年,发布《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在世界民航行业领域,率先以制度的形式提出并推行信用管理手段。2018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法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目前,共公布两批行业严重失信人名单共1个法人单位和6个自然人,三批民航特定严重失信旅客名单共计1367人,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1414万人次。此外民航局还参加了27个部委间的多边信用联合惩戒文件。在这个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民航的全面信用管理体系受到了广泛关注,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和多个国家的认可和赞赏。

继往开来,民航局将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引领下,继续全面深入推进民航法治建设,为建设民航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