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五次修订。

此次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安全运行管理,持续提高民航整体安全水平,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121部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民航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满足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修订保持一致,民航局在充分进行调研和借鉴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121部的第五次修订工作。

第五次修订版对于机组疲劳风险管理、机组资格管理、训练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较大篇幅的改写。机组疲劳是造成不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机组疲劳风险管理方面,此次修订对相关章节进行了全面细化,突出了飞行疲劳与人的生理节律和机组值勤期直接相关等概念,降低了飞行机组和客舱乘务员的年总飞行时间上限。

同时,此次修订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延长了参与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并且调整了机长训练的相关要求及教员的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客舱乘务员,修订稿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以及人员合格要求,增加了训练时间和近期经历的要求。

为更好的符合国际民航公约,第五次修订稿对燃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对飞行中燃油检查与燃油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紧急油量”的时机,同时修改了定期载客需要携带燃油的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燃油要求,并为航空承运人实施燃油优化提供了规章依据。

在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方面,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飞机的运行安全,加强对“老龄飞机”的安全监管。

大力推动航行新技术是民航局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为进一步规范航空公司的新技术运行管理,第五次修订增加了“特殊运行”章节,对基于性能的导航(PBN)、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增强视景系统(EVS)等特殊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根据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发展趋势和国际上的研究成果,放宽了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允许由航空公司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此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诚信记录、电子导航数据管理、湿租中应明确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飞机与签派室之间能够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等。

下一步,民航局将组织对此次修订的贯彻,计划先使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对规章进行宣传贯彻,之后分赴各地区逐条进行现场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