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明确空域内飞行评估制度 放开可飞行区域空间范围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张丰蘩 报道:为适应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快速发展,民航局日前出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在应急救援、环境检测、电力巡线、航拍测绘、农业植保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大小、种类、功能、性能差异较大,对不同情况的运行保障也千差万别,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空管运行标准,无人机闯入民航飞行空域的事件报告也时有发生。为此,民航局于2009年出台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域飞行做出评估要求。
最新出台的《办法》在2009年规定的基础上从空域运行安全角度出发,细化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民航使用空域运行评估的制度,由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会同民航空管单位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由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办法》还明确了评估需要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计划、空管保障措施、驾驶员和观察员、通信控制链路和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评估,既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创造条件,又能有效控制运行风险,避免其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之间的运行矛盾,消除其对地面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影响,特别是能有效保障机场周边净空保护区内的飞行安全。
规范化管理飞行活动只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发展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要在放开飞行空间上下功夫。因此,《办法》进一步放松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飞行区域的管理。根据《办法》,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以内,飞行高度120米以下,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空机重量7公斤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昼间在视距内的飞行活动,对其他航空器安全影响较小,在不影响地面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专门评估和管理,由运营人保证其飞行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还应遵守国家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虑到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的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为其单独划设的隔离空域内飞行。目前,隔离空域的划设标准不仅针对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也考虑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人驾驶航空器。如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有特殊需要,经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评估可行的,可以适当缩减隔离空域边界与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
为保证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民航局加快了管理制定的发布,逐步细化和规范无人机极其驾驶员的管理规定,今年7月,民航局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正式下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将加大力度实现技术和管理配套,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发展提供更多相对自由的空间,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