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于2019年2月1日发布。
一、目的意义
此咨询通告的发布,是在国际上尚无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中国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逐步规范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的积极探索。随着试运行的开展,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将被批准实施试运行。同时,试运行评估和审定将使用运行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针对不同的地面和空中的运行风险进行防控。这也将为无人机管理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由于无人机运行涉及空域、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等诸方面,特由飞标司、适航司和空管办联合发布此咨询通告。
二、核心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审定流程,评估方法和流程等。
(一)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起飞全重在25千克至150千克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千克至25千克的无人机中风险较大的特定运行种类,以及150千克以上的无人机中风险较小的特定运行种类。
(二)职责分工: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无人机运行工作组可根据无人机运行志愿申请人提出的试运行需求,选择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的运行场景,派出试运行审定小组实施试运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审定培训和宣贯。
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属地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
(三)审定流程:包括初步讨论和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
(四)评估方法和流程:特定运行风险评估(SORA)是一套基于地面和空中风险的无人机运行评估方法。SORA提供了一个逻辑过程来分析拟实施的运行内容,使运行可以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进行。
评估流程:包括运行概念描述、地面风险等级评估、空中风险等级评估、战略缓解措施、相邻空域的评估、战术缓解措施、保证性和完整性等级评估、运行安全目标稳健性识别和提交完整申请文件。具体见附件B。
三、主要特点
(一)适用性高:除起飞全重7千克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和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植保除外)无人机,为无人机应用创作适宜的政策环境。
(二)评估和审定效率高:可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民航局使用特定风险评估方法制定试运行批准的相关审定要求,并便于在试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
(三)扩展性好: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四、下一步工作
(一)根据上述场景批准流程的完善,民航局相关部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通告(IB)。地区管理局可按照该信息通告,并依据本咨询通告,对相同场景的志愿申请人实施试运行审定和监察。
(二)志愿申请人和地区管理局应对上述IB提出反馈和修改意见,民航局相关部门将视情对IB进行修订或修正,并发布。
(三)待正式法规(条例)及规章(92部)出台后,上述信息通告将按风险和责任的大小分别转化为相关法规要求或行业标准。
五、相关问题及解答
问题一:志愿申请人是什么意思?
答:志愿申请人是在正式规章发布之前,志愿配合局方实施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志愿按照局方要求实施审定和补充审定,并接受监督检查的无人机运行责任人。也就是说,本咨询通告不带有普遍强制性。
问题二:具体咨询和申请试运行找哪?
答:民航局无人机运行工作组。具体可找空管办联系,电话:010-64091659。